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房产不符合过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李师茂
书记员:张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