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路某某,女。
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依据本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要求被执行人路某某给付案件执行款28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路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8000元。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终结。
审判员:李润清
书记员:党白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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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路某某,女。
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依据本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要求被执行人路某某给付案件执行款28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路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8000元。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终结。
审判员:李润清
书记员:党白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