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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丽青民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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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留某,护照号码CHNG52072456,经商,住C/GIJONN17DFOENLABRADAESPANA(西班牙福恩拉布拉达市希佐恩街******)。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张某,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留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留某负担。

审判员:叶灵群审判员:周小敏人民陪审员:叶文杰

代书记员:陈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