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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绍民初字第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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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女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2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判决驳回,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5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原华舍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生育一女,名黄某甲,现已参加工作,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名黄某乙,现在华舍街道大西庄小学上学,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不和。2012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本院判决驳回,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2)绍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现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不和,但目前原告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只要双方珍惜家庭,互相体谅,相互帮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