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被告:钱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炳江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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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被告:钱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炳江
书记员:茹亮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