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万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克勤
代书记员:洪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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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万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克勤
代书记员:洪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