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毛海斌。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叶克勤人民陪审员:郑小群人民陪审员:刘少平
代书记员:洪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