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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汪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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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汪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但是,原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