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汪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但是,原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