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乔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张传奎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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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乔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张传奎
书记员:白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