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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与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慈民初字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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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乔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张传奎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