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被执行人陈XX,男。
张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曰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婚生子陈XX随原告张XX生活,被告陈XX支付给婚生子陈XX生活费479元/月,直至婚生子陈XX十八周岁为止。该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2012年4月至12月的生活费431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从2013年2月份起每月在被执行人陈XX月工资收入中提取1000元至本院帐户,直至付清4361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祥文审判员:唐光仁人民陪审员:陆雄林
书记员: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