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某庆。被告:梁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坤。
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庆,被告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甲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0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因为婚前没有深刻了解被告的生活习惯和嗜好,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露出好赌、烂赌的习性,导致感情渐渐不好。被告赌博输钱后便到处向人借钱,连同我娘家人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有部分借款还没有归还。在该段日子里,被告谎话连篇,通常回家不见踪影,以致越赌越大,致使被人追债。从2010年4月起,被告离家出走后,连工作都没有继续做,被告离家的日子里,债主也追着我要钱,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人身安全。被告离家后,我连被告去了哪里也不知道,我既要照顾家翁、家婆,还要带年幼的儿子,既当爹又当娘,还要挣钱养家,每天早上送儿子上学,再上班,下午接儿子放学后还加班挣生活费。被告离家后两年多未给过我生活费,也未关心过我和儿子。从2010年开始,我们就没有生活在一起,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所以我已经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因被告是一个知法犯法的丈夫及父亲,我不能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且鉴于被告的为人准则,我要求离婚后儿子归我抚养。另外,被告的赌债由其自行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债务由被告处理;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乙答辩称,一、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婚后长期无法磨合,经常因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我同意离婚。二、离婚后,双方婚生儿子梁某丙应由我抚养。首先,我有固定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抚养儿子的经济能力。我自今年1月起至今一直在广州市XX装卸服务部任职司机,每月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相反,原告的基本工资每月只有1000元,难以维持儿子的健康成长。其次,我每天上下班时间相对固定,也有固定的休息日,在工作之余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和教育孩子,但相比之下,原告经常需要加班,回到家儿子都已经睡觉了,根本没有任何空余时间照顾和管教儿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再次,儿子作为男孩,应跟随男方生活,让其多学习父亲作为男性的个性,对于其个性培养和人格完善均不无裨益。最后,儿子户籍一直登记在我户中,离婚后抚养权判归我,户口无须迁移,儿子日后读书和工作省却了户口迁移的繁琐手续,且我的住处距离幼儿园和小学都较近,上学、放学显然较为便利,每年还可以享受集体分红。相反,如抚养权判归原告,则不得不面对户口迁移所带来对儿子日后学习、工作等方面一系列影响。三、儿子自出生以后一直在我家中居住生活,随我父母生活多年,而且,我父母也主动提出继续帮助我照顾儿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站在保证子女成长环境稳定性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由我抚养儿子。四、如抚养权判归原告,儿子将不得不跟随原告回娘家生活,由其外祖父母照顾,但原告娘家存在影响儿子成长的诸多不利因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梁某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并被债主上门追债,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自2010年4月被告离家外出后,因被告缺乏对家庭的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夫妻已分居。分居期间,原告和儿子继续与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直到2013年1月,原告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自儿子出生后至原告回娘家生活前,被告父母一直帮助儿子照顾孙子。2013年3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三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对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对儿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均表示有能力并愿意帮助自己的子女照顾孙子。对探望权的处理,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后,双方均表示,如果儿子由对方抚养,则要求对儿子进行探望。原告要求探望的时间、方式为:每月探望儿子四次,每次在周六或周日的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被告要求探望的时间、方式为: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次在周日的上午7时30分至次日上午7时30分,国家法定节日轮流携带,每个节日每人携带一次。双方对对方提出的探望时间、方式均表示同意。原告于2005年4月25日入职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2595元/月。被告于2013年1月5日受雇于广州市XX装卸服务部,月工资为4000元。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是,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也予以否认,本院不予确认。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2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在职收入证明原件1份、社保缴费记录原件2份、医疗费收据原件36份、病历原件5本、购买奶粉的单据原件1份、入学费用单据原件9份、眼镜费用单据原件2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明原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1份、保险合同原件1份、照片19张、病历原件3本、房地产权证原件2本、租赁合同原件4份、房屋租赁证1本;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并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是,夫妻对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并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现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儿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儿子与其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考虑被告自2010年4月离家外出后,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而且,原告亦于2013年1月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改变生活环境对儿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对被告提出的儿子一直由其父母帮助照顾,彼此已共同生活多年并已建立起深厚感情,现在父母亦愿意继续帮助照顾孙子,应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其所指的优先条件必须满足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才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虽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但是,由于孙子并非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因此,不属于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离婚后被告应承担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对儿子梁某丙进行探望的问题。因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从双方的约定处理。即:被告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次在周日的上午7时30分至次日上午7时30分,国家法定节日轮流携带,每个节日每人携带一次。综上,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离婚。二、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梁某甲携带抚养,由被告梁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儿子梁某丙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的处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次在周日的上午7时30分至次日上午7时30分,国家法定节日轮流携带,每个节日每人携带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郭志峰
书记员:傅铭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