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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良与赵翠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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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永良。被执行人赵翠霞。

本院在执行王永良与被执行人赵翠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提出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