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朱长志。委托代理人:张红,胶南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进运
书记员:王金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