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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元君与于雪梅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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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元君被执行人:于雪梅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322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孙江波执行员杨东学执行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