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深乐,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裴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尹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深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我们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裴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互谅互让,树立正确的夫妻家庭观念,夫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勇审判员:王晓彬人民陪审员:孔令渭
书记员:张尊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