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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成民初字第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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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鹿某。被告李某。

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鹿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鹿碧雪。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我经常外出打工,2011年10月1日我接到被告的母亲的电话,说被告要去我在江苏省无锡市打工的地方找我,让我到车站去接她,我正准备去车站接被告,被告却往我的手机上发短信,让我不要去接她,也不让我把这事告诉她母亲。从此,我就没有见过被告的面,期间被告给我打电话要钱,不与我见面。我没有给她邮钱,被告从此就不与我联系,我也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也不与他的父母联系。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有和好的可能,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鹿碧雪我抚养,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鹿碧雪。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被告在家务农。2011年10月1日被告给其母亲说要去原告打工的地方找原告,被告却没有去原告处,自此,被告与原告就再也没有见过面,电话联系过两次后便再也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与其父母也没有任何联系。现婚生女鹿碧雪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后,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因被告长期外出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鹿碧雪现随原告生活,应有原告鹿某抚养为宜,原告鹿某不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女鹿某由原告鹿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德民审判员:宋聚新人民陪审员:李守臣

书记员:孔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