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甲,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曲某某乙,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曲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曲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曲某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孙某、曲某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