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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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