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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尹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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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尹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小庄自然村1-1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