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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查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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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查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邓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云南省马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