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邓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云南省马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