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