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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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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姚磊,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胡某某在答辩期间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间,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洁

书记员:唐大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