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东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2012)东执字第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玫宏,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凌钦湘,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与被执行人凌钦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钦湘拒不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的补偿金,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凌钦湘于2013年5月28日将补偿金5000元存入本院账户,其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应支付的补偿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调解书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补偿金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