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玫宏,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凌钦湘,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与被执行人凌钦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钦湘拒不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的补偿金,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凌钦湘于2013年5月28日将补偿金5000元存入本院账户,其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应支付的补偿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调解书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补偿金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