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诉讼费、利息等请求,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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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诉讼费、利息等请求,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