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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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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刘君,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刘媛、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长:李文军审判员:祝昉代理审判员:董星

代理书记员:代云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