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林,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白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林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郑林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甘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郑林于2005年9月2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07年12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3月2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2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郑林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决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该犯尚未履行。甘肃省白银中级人民法院扣押罪犯郑林部分财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