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西强。本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本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强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西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