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立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2003)和刑初字第224号判决,以被告人赵立强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已缴纳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立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罚金人民币52000元(已缴纳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