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容,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博罗县,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春雷,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平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穗检公二刑诉(201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容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容及其辩护人吴春雷、王平聚,被告人张兰及其辩护人唐彤平,被害人郭某甲、孙某甲、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马玉容辩解:1、其并未对朱某乙、郭某甲、孙某甲隐瞒玉雅居二期及玉雅居B栋商住楼土地已抵押给信用社的事实,均明确告知房子经过多次抵押登记、买卖,其仅取得朱某乙800多万元、郭某甲670万元、孙某甲900万元左右。2、博罗县圆洲镇盛世豪庭是其个人出资建造,其没有虚构事实,且其实际取得丁某甲470多万元。3、其和郭某甲一起借钱给苏某丁,郭某甲借给苏某丁966万元,实际上只收取了郭某甲600万元。4、2009年12月其向郭某甲借900万元,实际只收取了600万元,其被迫通知家属开具150万元的支票作为抵押,也不是郭某甲直接取走,开票时郭某甲知道账户内没有资金。5、其让张兰任星光公司法人,张兰不参与管理公司,不清楚借款情况,只是按其要求签名。6、其没有诈骗,其借的钱大部分都借给了苏某丁,郭某甲等人也知道。7、其一直有归还借款,没有挥霍,且其与郭某甲等人的借款纠纷大部分都已达成和解,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王平聚提交了《借款统计表》、《归还借款明细表》、《公证书》、《借款明细表》、《和解协议》、《借款及担保合同》、《还款计划及承诺书》、《确认书》、《担保合同书》、《合同书》、《承诺函》、《抵押担保合同》、《融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延期还款申请及承诺书》、《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协议书》、《担保函》、《苏某丁借款承诺负担但已扣除未到帐的资金明细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据、收据、银行帐单明细表、转帐凭证、发票及完税凭证、还款凭证等,据此证实:1、被告人马玉容向郭某甲借款本金共2902万元,利息3856万元,马玉容共计还款945万元。马某将博罗县汤泉林场赤竹坑村赤一组冷水坑地块的抵押权转让给郭某甲,抵消债权2150万元,本金已全部归还,剩余高额利息均为非法利息。且郭某甲通过诉讼等手段确认非法债权,查封马玉容及星光公司的财产共2.5亿元。2、马玉容向孙某丙共借款1961.5万元,已还1021万元。3、马玉容向丁某甲借款500万元,马玉容再借给苏某丁,实际是孙某丙与苏某丁的借贷,马玉容只是中间方,并以当时已协议取得的园洲盛世豪庭房某作为抵押物。借款原因是而马玉容等人欲与苏某丁合作开发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的房地产,苏某丁称该笔借款用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马玉容对款项最终用途无法控制,亦从未虚构任何事实。且该笔借款丁某甲已转让给孙某丙,由马玉容直接向孙某丙还款。4、苏某丁向马玉容借款1000万元中,马玉容向郭某甲借的900万元实际只有600万元本金,该款项部分转给苏某丁,马玉容也出借部分款项给苏某丁,后马玉容以1000万元向苏某丁控制的惠州市新能源公司购买博罗县罗阳镇九村管理区下头塘村土地。马玉容并未与苏某丁合伙诈骗。5、马玉容向张本艳借款1000万元,全部转给苏某丁。6、马玉容向郭某甲借款460万元,全部转给苏某丁。7、马玉容以马某的名义借给苏某丁2150万元,马某将博罗县汤泉林场赤竹坑村赤一组冷水坑地块的抵押权转让给郭某甲,用于抵消债权2150万元。8、苏某丁向马玉容借款220万元。9、苏某丁向马玉容借款1114万元、向郭某甲借款966万元,郭某甲的966万元先借给马玉容,再转借给苏某丁,且实际金额只有600万元。10、马玉容借给苏某丁的1550万元中,部分由被害人出借后再转借,且被害人均知道款项最终是苏某丁借,被害人与苏某丁、马玉容是合作关系,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11、马玉容通过银行向苏某丁共转5782万元。12、苏某丁欠款情况。13、苏某丁出具的发票完税凭证,使马玉容相信苏某丁将借款用于合作项目,没有虚构事实。综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被告人马玉容不构成犯罪,只是投资失败,是与别人共同投资失败的受害人,理由如下:1、马玉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马玉容名下有多家合法公司,也合法开发过玉雅居楼盘,借款目的是投资。马玉容借款时并不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且贷款后一直积极还款,且归还了大部分款项。2、马玉容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马玉容并未隐瞒玉雅居未取得验收备案证书等事实,玉雅居确实是马玉容财产,抵押物的瑕疵不能证实马玉容有诈骗故意。涉案款项全部流向苏某丁,马玉容并未挥霍。马玉容承建盛世豪庭,以建筑款作抵押不构成诈骗。且马玉容并未隐瞒涉案地块被查封的事实。3、被害人知道马玉容、苏某丁间的正常资金往来。
经审理查明:一、星光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马玉容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同案人张兰。马玉容实际管理、控制星光公司。约2008年起,马玉容以个人或星光公司的名义,以重复抵押、虚假抵押、开具空头支某方式,多次与被害人孙某丙、郭某甲、朱某乙、丁某甲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案人张兰作为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合同、确认书等材料上签名确认,所得款项均由马玉容自行决定支配、使用。到期后马玉容以各种方式拖延还款,马玉容、张兰个人及马玉容控制的公司已无资产偿还被害人的巨某损失。其中:(一)2009年6月1日,马玉容向被害人丁某甲借款500万元,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以枫景花园、园洲镇盛世豪庭、丽雅居部分铺面、住宅作为抵押,马玉容于次日确认已收到该款。2010年4月1日,丁某甲确认该借款2010年4月前的利息已付清。(二)2009年12月10日,马玉容以星光公司名义向郭某甲借款1350万元,用途为建造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九村大水田地段(以下简称“大水田地段”)建筑工程款,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5月15日,抵押物为大水田地段商住楼在建的75个地下车位及建成后的30套房某,星光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已收购房款收条(收款日期空白)、认购合同书、收据、车位销售表等,同时星光公司开金额为1350万元、收款人为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支票作为担保,星光公司于当天确认已全额收到该1350万元。2010年1月28日,星光公司承诺于2010年4月30日前办妥前述物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2009年12月15日,惠州市新能源公司向郭某甲、马玉容借款20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30日,该公司以55334平方米地块抵押。2010年1月29日,惠州市新能源公司确认,郭某甲所借出的966万元已汇入该公司指定的马玉容账户,马玉容负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1月29日,马玉容与被害人郭某甲等人到博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惠州市新能源公司名下的55334地块抵押给郭某甲,该局受理后认为该地块已于2008年4月被法院查封,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天,在未告知郭某甲的情况下,马玉容自行安排公司员工邱某取回相关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委托书等材料。同年2月1日,马玉容将材料交给他人,致使郭某甲无法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四)2009年12月16日,马玉容、博罗县富利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罗富利生公司”)向郭某甲借款9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55334平方米地块,借款期限5个月,约定抵押物为盛世豪庭、55334平方米地块,大水田4000平方米地块。马玉容确认已收到该900万元。到期后,马玉容归还了150万元,并于2011年4月25日以富利生公司名义开具面额为150万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交给郭某甲。(五)2010年1月27日,马玉容向郭某甲借款46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博罗县粤富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罗粤富公司”)办理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管理区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星光公司提供惠雅楼和丽雅楼、已收购房款收条(收款日期空白)、认购合同书、收据、车位销售表及金额为400万元、收款人为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支票作为担保。次日,马玉容确认收到该460万元。(六)2010年6月18日,马玉容向孙某丙借款920万元,期限为2010年6月至12月,抵押物为惠雅楼、丽雅楼商住房共40套(作价800万元),星光公司提供相应的已收购房款收条(收款日期空白)、房某买卖合同、资料清单、车位销售表及金额为80万元、5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收款人空白)作为担保。当月22日,马玉容确认已全额收到该920万元。(七)2010年12月14日,马玉容向孙某丙借款300万元,用途为办理玉雅居二期预售手续,抵押物为玉雅居二期16套住房,星光公司出具销售合同(买方空白)、已收购房款收条(收款日期空白)、金额为300万元的支票作为担保。(八)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马玉容多次向被害人朱某乙借款共计1206.6万元,星光公司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以玉雅居二期的商品房售楼账户作为担保。因到期后马玉容未按期归还,朱某乙于2011年8月29日申请博罗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玉雅居二期的40套房某及邓玉明名下位于博罗县石坝镇冷水坑村民委员会680亩地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在前述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中,马玉容、张兰等人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抵押物的价值等,且未经借款人同意,抵押物不得出售、出租或办理产权证明的挂失、补证。二、2007年10月12日,星光公司向博罗县房某管理局办理玉雅居商住楼(金雅楼、富雅楼)预售许可证,共有住宅172套、商业12套,其中124套已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60套被法院查封,该楼盘A、B地下车库因未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书而没有办理任何确权登记手续,星光公司已向该局缴纳商品房预售监管服务费共123201元。星光公司提供给被害人郭某甲、孙某甲的玉雅居房某属重复抵押,该玉雅居房某的售楼款账户又被抵押给被害人朱某乙。2009年起,星光公司又将同样的房某销售给他人,并已收取全部售楼款或订金。被告人马玉容、张兰等人提供的前述支票均无法承兑,且合同约定的均未办理抵押登记。马玉容无权处分园洲镇盛世豪庭和罗阳镇丽雅居的物业。前述合同约定的大水田地段、鸡麻地块均已被抵押且多次查封,马玉容不是枫景花园的权属人。星光公司开具的五张金额共2630万元的支票,均被退票,博罗县杨村农信社确认为空头支票。2009年12月17日,惠州市康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该公司收到马玉容购买55334平方米地块款1000万元。经评估,星光公司所持有的玉雅居二期房地产(包括地上、地下车库车位),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10日的价值为1645.4592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星光公司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本金270万元尚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在本院庭审时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郭某甲提供的转账汇款回单、转账凭条、电汇凭证、《借款借据》,证实:2010年4月16日,招商银行户名为“高乔”的账户转入博罗建设银行博罗支行的户名为“马玉容”的账户380万元,(回单上的摘要内容为“郭某甲借马玉容”),同一天,前述“马玉容”账户向户名为“苏某乙”的账户转入380万元。2010年9月20日,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石狮市六顺商贸有限公司汇款400万元,该汇款凭条注明“还款”。当天马玉容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已收到郭某甲出借的380万元。2012年4月21日,郭某甲确认苏某乙代替马玉容还款给洪某。2、证人洪某提供并签认的收条、情况说明,内容为:2010年4月16日,其借给马玉容380万元,期限2个月,未按期归还。直至9月,马玉容才转了400万元到其指定的福建六顺公司账户。此外,2010年2月马玉容还借了其朋友1000万元,至今未归还。3、被害人孙某丙、郭某甲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补充协议》、《房某买卖合同》、表格、收条、玉雅居地下车位销售表、二期商品房认购合同书(购买人空白)、收据、支某,经被告人张兰、同案人马玉容及被害人孙某丙、郭某甲分别签认,证实:(1)2009年12月10日,星光公司、郭某甲在广州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星光公司向郭某甲借款1350万元,马玉容、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博罗市政公司”)作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建造大水田地段建筑工程款。抵押物大水田地段商住楼B在建的75个地下车位及建成后的30套房某,星光公司承诺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等,且未经借款人同意,抵押物不得出售、出租或办理产权证明的挂失、补证。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5月15日。当天,星光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并委托马玉容代表星光公司收款,星光公司出具借款借据、确认书,内容为已全额收到该借款合同项下的郭某甲借款1350万元。2010年1月28日,星光公司承诺于2010年4月30日前办妥前述物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兰、马玉容分别作为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保人签名。星光公司出具收款日期空白的已收购房款收条、认购合同书、收据及车位销售表作为担保。郭某甲提供、星光公司开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号码:NO19246445),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收款人为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350万元,支票上有星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兰、邱某印章。2011年8月23日,该支票被退票。星光公司与郭某甲确认上述30套房屋的合同、收款收据、房屋具体编号、面积和价格等书证。(2)2009年12月15日,惠州市新能源公司与郭某甲、马玉容在惠州市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该公司向郭某甲、马玉容借款20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30日,借款用途为支付开发及工程款。该公司以55334平方米地块抵押,并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等,且未经借款人同意,抵押物不得出售、出租或办理产权证明的挂失、补证。2009年12月17日,惠州市康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出具的收据,内容为:收到马玉容购买惠州新能源公司于博罗县罗阳镇九村管理区下头塘村5334平方米土地款1000万元整。2010年1月29日,惠州新能源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确认书,内容为:该公司向郭某甲、马玉容借款1080万元,其中966万元是郭某甲出借,该公司已收到郭某甲出借的借款966万元(由马玉容收取),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30日,保证人为马玉容、苏某丁。当天惠州新能源公司与郭某甲、马玉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前述合同约定的2080万元借款,郭某甲所借出的966万元已汇入惠州新能源公司指定的马玉容账户,马玉容同意为惠州新能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3)2009年12月16日,马玉容、博罗富利生公司与郭某甲在广州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郭某甲借款900万元给马玉容、博罗富利生公司,借款用途为购买55334平方米地块,期限为5个月,抵押物业盛世豪庭、马玉容已取得他项登记权的55334平方米地块及大水田4000平方米地块。当天,马玉容出具的《借款借据》确认,其已收到郭某甲出借的900万元。2011年4月25日,博罗富利生公司开具面额为150万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该支票后被退票。(4)2010年1月27日,马玉容与郭某甲在广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郭某甲借款460万元给马玉容,惠州新能源公司、博罗粤富公司、苏某丁、星光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用途为支付博罗粤富公司办理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管理区白社一村、白社二村位于高排岭(土名)地段两块土地(共315.26亩)的土地使用权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次日,马玉容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合同项下的郭某甲借款460万元,郭某甲、马玉容、星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确认,若马玉容逾期还款,则该《借款合同》的部分借款抵销郭某甲购买星光公司开发的惠雅楼和丽雅楼购楼款,星光公司承诺于2010年4月30日前办妥前述物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星光公司出具收款日期空白的已收购房款收据、认购合同书及车位销售表作为担保。马玉容、张兰分别作为借款人及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郭某甲提供、星光公司开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票号:NO19246447),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收款人为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400万元,支票上有星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兰、邱某印章。2011年8月23日,该支票被退票。马玉容签认的《收条》,内容为:“兹收到马玉容小姐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一份,证号为博府他项(2007)第950号,关于55334平方米土地的国资委证明原件一份,惠州康业担保公司空白委托书原件一份。收件人:倪守巧,收件日期:2010.2.1。” (5)2010年6月18日,马玉容、孙某丙在广州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马玉容向孙某丙借款920万元,该借款属于马玉容自2008年至2010年6月25日与孙某丙之间的借款经结算、清偿、再借款等循环往来后,双方再次结算出的部分未清偿的借款。星光公司、博罗市政公司、朱新光作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抵押物为惠雅楼、丽雅楼商住房共40套(作价800万元),星光公司出具收款日期空白的已收购房款收条、房某买卖合同、资料清单及车位销售表。星光公司承诺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等,且未经借款人同意,抵押物不得出售、出租或办理产权证明的挂失、补证。借款期限为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2010年6月22日,马玉容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已全额收到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孙某丙借款920万元。孙某甲提供、出票日期、收款人空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号码:NO24857760、NO24857752,金额分别为80万元、500万元,支票上有星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兰、邱某印章。(6)2010年12月14日,马玉容、孙某丙在广州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马玉容向孙某丙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办理玉雅居二期预售手续。星光公司作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抵押物为玉雅居二期16套住房,星光公司将玉雅居二期首层1号至16号共16套房屋的销售合同、收款日期空白的已收购房款收条交给孙某甲作为担保。星光公司承诺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等,且未经借款人同意,抵押物不得出售、出租或办理产权证明的挂失、补证。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13日。2010年12月14日,马玉容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已全额收到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孙某丙借款300万元。马玉容、张兰分别作为借款人、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孙某甲提供、星光公司开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号码:NO19246450),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收款人为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300万元,支票上有星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兰、邱某印章。4、被害人孙某丙提供的转账交易记录、交易回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马玉容的情况,其中:(1)2010年12月1日,通过梁军账户转70万元;(2)2010年12月23、26日,通过孙丹红账户转99万元、6万元;(3)通过孙某丙账户:2009年7月1日转100万元,2009年8月9日转43万元;2010年6月7日转200万元、172万元;同月22日转200万元、264万元;同年7月22日转115万元;同年11月18日转20万元;2009年5月13日,转入邱某账户29.7万元。(4)通过孙苗鑫账户:2010年12月14日转50万元;同月16日转30万元。5、被害人郭某甲提供的银行凭证、确认书,证实:(1)2009年9月22日,孙某丙转入叶碧红的账户198万元,叶碧红再转入马玉容的银行账户198万元,马玉容再转入苏某丁账户198万元。马玉容确认该款是孙某甲和郭某甲借给星光公司1350万元的一部分,当时转借给苏某丁。(2)2009年10月12日,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转入星光公司账户140万元,张兰确认该款项为星光公司收到的借款,马玉容确认该款应是1350万元的借款部分。(3)2009年12月16日,郭某甲汇入马玉容账户135万元、465万元。张兰确认该款项为星光公司收到的借款。(4)2009年12月27日,郭某甲向马玉容账户转入175万元、125万元、300万元。(5)2010年1月28日、3月24日,郭某甲汇入马玉容账户400万元、85万元、34万元、300万元、250万元。(6)2009年6月4日,马玉容确认其委托邱某、朱新光收取孙某丙的借款。丁某甲账户转入邱某名下50万元已转入马玉容名下。6、2011年12月2日,博罗县房某管理局出具函件,内容为:(1)玉雅居商住楼A栋分金雅楼和富雅楼,共184套。其中住宅172套,商业12套,已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共124套,法院查封60套。所办理预售项目已基本完工,在验收阶段。(2)玉雅居商住楼于2007年10月12日向该局办理预售许可证。项目名称为玉雅居商住楼(金雅楼、富雅楼)。该楼盘A、B地下车库没有在该局办理任何确权登记手续,主要原因是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书。(3)玉雅居商住楼已向该局缴纳商品房预售监管服务费共123201元。其他税费和交易费在交易过程中缴纳,具体是根据每套商品房合同成交价格计价。(4)目前该局对商品房实行一房一号、一房一档管理,并实行网签。2008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一房三份合同,此前是一房两份合同。每份合同签约后都要求办理备案登记。2011年8月1日开始实行正式网签,商品房网签后三个月内必须到该局办理预告、备案登记。2011年8月1日后不用人工发放文本合同,全部合同采取网上下载。(5)2011年11月29日,该局收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屋交易及有关手续的函》(穗公经(2011)1161号),内容为请求该局协助停止办理玉雅居张B栋商住楼所有房屋的变更、买卖、转让、抵押等手续。(6)2011年6月24日、7月27日、6月3日,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叶碧红的申请,要求该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马玉容、星光公司名下的房某,包括:星光公司名下雅居花园B栋车位、房某、玉雅居A栋待售房某、雅居花园3套房某。查封期限为二年(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7、被害人丁某甲提供并签认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延期还款申请及承诺书》、《房某买卖合同》、《确认书》、《借款借据》、银行对账单,证实:(1)2009年6月1日,马玉容向丁某甲借款500万元,并以杨村镇金扬大道的枫景花园商铺5套约1440平方米、园洲镇盛世豪庭路边铺面2套约240平方米、罗阳镇九村大水田地段住宅丽雅居住宅楼4套约800平方米三项房某作抵押。张兰作为星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后该借款延期至2010年6月1日。(2)园洲镇盛世豪庭7号别墅、8号别墅、首层店铺17、18、19号的《房某买卖合同》中,马玉容作为卖方签名、确认,日期空白,丁某甲作为买方签名。(3)2009年6月3日,丁某甲向马玉容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400万元,共500万元。(4)马玉容确认:2009年6月2日,马玉容借到丁某甲500万元,时间由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借款利息2%,每月10万元,担保金2%,每月10万元,每月3号前支付。(5)2010年4月1日,丁某甲确认,马玉容借丁某甲500万元借款利息2010年4月前的利息已付清,全部汇入孙某丙名下账户。8、马玉容签认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证实:2009年6月1日,苏某丁向马玉容借款584万元,当天苏某丁确认收到马玉容出借的500万元,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马玉容签认该500万元是其向丁某甲借取。9、马玉容签认的资料清单,清单内容为:园洲盛世豪庭购买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星光公司远期支票500万元一张、星光公司远期支票100万元一张、盛世豪庭别墅购房合同一式一份、收据原件一份。马玉容确认该清单由其书写。10、2011年9月9日,博罗县罗阳镇九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社区内无名为丽雅居的楼盘。11、博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园洲镇盛世豪庭和罗阳镇丽雅居规划报建情况的说明》、博罗县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某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上述两处建筑均未办理规划报建。12、博罗县国土局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土地登记卡》、枫景花园情况表,证实:星光公司名下大水田地段、博罗粤富公司名下罗阳镇鸡麻地管理区白社一村、二村高排岭地段,已被抵押且多次查封。枫景花园权属人没有马玉容。13、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说明,证实:(1)2008至2010年,星光公司共向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缴纳税款534004.86元。向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了部分税款。(2)宏景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办理国家税务登记,至2012年3月29日未向国税局缴纳税款;对地税局,宏景公司从2007年11月在专科局统计至2008年3月28日,仅在2008年3月12日申报缴纳资本印花税500元,其他各税为零申报。14、博罗县工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星光公司、博罗粤富公司、博罗富利生公司的基本情况。1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业务凭证等,证实:(1)2009年6月,丁某甲向马玉容汇款500万元,马玉容收到500万元后大部分提取现金和转给马某、刘慧芳等人。丁某甲后向广发银行贷款600万元,并将其中140万元转给上海锦湾公司、360万元转给广州市达源实业有限公司。(2)博罗富利生公司账户明细情况,2011年4月至6月,该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3)马玉容的银行账户明细。16、2011年11月14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出具给博罗县信访局的情况报告、信访材料、诉讼材料,证实:①2011年6月3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郭某甲的申请,决定查封星光公司、惠州市新能源公司、麦科特公司名下所有的房某、土地使用权中价值4000万元的部分及划扣马玉容存款11万元、星光公司存款684966元,查封的财产包括:星光公司名下雅居花园房某三套、四宗土地使用权,马玉容名下翠湖楼703房某,新能源公司名下55334平方米地块土地使用权,麦科特公司名下七宗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两年。2011年8月29日,根据朱某乙的申请,该院查封了玉雅居二期的40套房某及邓玉明名下位于博罗县石坝镇冷水坑村民委员会680亩地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查封期限为二年。②信访人林文星等54人对该院在处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原告朱某乙与被执行人马玉容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中,查封了星光公司名下的玉雅居一、二期有关房某(一期金雅楼、富雅楼60套,二期惠雅楼1-10层20套、丽雅楼1-10层20套及14间车位房某)提出异议。信访人要求继续与星光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17、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玉容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8、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桃园路玉雅居二期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证实:经评估,星光公司所持有的玉雅居二期房地产(包括地上、地下车库车位),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10日的价值为1645.4592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星光公司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本金270万元尚未归还,应委托方要求,扣除此影响后玉雅居二期的房地产项目的价值为1375.4592万元。19、广东天华华粤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华粤鉴字(2012)4009号《对马玉容、张兰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事项的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证实:(1)签订合同:星光公司在出售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九村大水田(土名)开发的玉雅居二期楼房(惠雅楼、丽雅楼)时,以相同楼层、相同单元分别与不同的购房者签订《玉雅居二期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房某买卖合同》、《玉雅居二期商品房意向认购书》涉及合同款项2777.3436万元,其中提供收到出售房屋及车库、车位款项的收款收据金额为2513.7404万元(其中已在政府上访的小业主支付18套房屋及车库、车位款507.4494万元)。(2)借款情况: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马玉容及星光公司以玉雅居二期已售商品房下的土地、二期75个车位及在建的56套房屋(包括16套首层门店及车库)为抵押物分别向孙某丙、郭某甲借款1220万元和1810万元;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马玉容以玉雅居二期全部约6200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售楼款、玉雅居一起A栋8C、玉雅居二期银行按揭账户作为抵押担保向黄玉清、朱某乙借款合同金额为2710.2万元,法院判决合同生效金额为1206.6万元,马玉容签收的收条金额为1186万元,银行单据记录星光公司、马玉容账户对应收款金额为709万元。(3)马玉容及星光公司账户账号款项收付:①马玉容及星光公司账户账号在2009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收到郭某甲汇入的款项金额1739.2万元,支付款项金额1770.38982万元;收到孙某丙汇入款项金额1060万元,支付款项金额1058.754788万元;在上述款项的资金流出中,104万元转入苏某丁农行账户;142406.58元用于消费,其中34298元消费是用于2010年6月8日办理惠州市旭兰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入会会费,支付内容为企业形象培训、美容项目服务于购买美容产品。②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苏某丁账户账号收到马玉容、邱某(星光公司的财务人员)汇入款项金额428万元,支付款项金额433万余元;黄荣周账户账号收到马玉容、马某汇入款项金额100万元,支付款项金额218.5万余元;黄某账户账号收到马玉容汇入款项金额565万元,支付款项金额565万元。③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马玉容及星光公司账户账号收到黄玉清以及其他款项记录金额206.7万元,支付款项金额199.9万余元;收到朱某乙以及其他款项记录金额787.5万元,支付款项金额645.5万余元,收到已上访小业主购房款507万余元。④星光公司向博罗县杨村农信社开具支票五张,编号为19246445号、19246447号、24857752号、19246450号和24857760号,支票合计金额2630万元,均被退票,博罗县杨村农信社确认为空头支票。20、证人张某甲(星光公司员工)的证言,其陈述:马玉容是博罗市政公司、星光公司和富利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010年起星光公司没有经营。和郭某甲洽谈的主要是马玉容、张兰,马玉容是实际借款人,张兰行使星光公司法人职责,在所有星光公司的材料及文件上签字。马玉容、张兰和郭某甲在广州签了两份借款合同,以玉雅居B栋商住楼56套房子作为抵押,签合同时,马玉容、张兰、其、邱某、张某乙都在场。两份合同分别借款1350万元、460万元,据其所知两笔借款都没有偿还。马玉容、张兰等人大概还借了郭某甲2000多万本金,约还了900余万元。玉雅居B栋商住楼还抵押给孙某丙。孙某丙、郭某甲不知道重复抵押。抵押资料有房子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空头支票,资料主要是邱某整理,其主要负责看合同。玉雅居B栋商住楼56套房子还陆续销售给了小业主,部分小业主交了订金,部分已交清,收取的款全部交给马玉容支配。公司缺钱就找马玉容要。现在博罗市政公司、星光公司、马玉容、张兰都没有履行债务能力。21、证人邱某(星光公司员工)的证言及签认相关书证,其陈述:博罗市政公司、星光公司和富利生公司都是马玉容控制的公司。张兰是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是马玉容,其是马玉容的助理。其认识郭某甲、孙某丙,和郭某甲洽谈的主要是马玉容、张兰。马玉容、张兰以玉雅居B栋商住楼56套房子作为抵押和郭某甲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当时马玉容、张兰、其、张某甲都在现场。第一份合同是借款1350万元人民币,第二份合同是借款46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没有偿还。此外,马玉容和张兰大概还向郭某甲借了2000多万的本金,后还了900余万元。马玉容、张兰还与孙某丙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款920万元,一份是借款300万元,以玉雅居B栋商住楼进行重复抵押,欺骗孙某丙,此事也没有告诉郭某甲。为了不让他们彼此知道有重复抵押,就将这些资料密封在大信封里,盖上星光公司的公章,防止他们拆开。抵押的资料包括玉雅居B栋商住楼56套房子的购房合同,还有收款收据、空头的支票。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都是开给郭某甲、孙某丙的空头支票,这些支票上邱某的私人印鉴和部分支票上的金额是其加盖或填写,收款人及出票日期都空白,用于证明马玉容等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当时这些支票账户里面没有钱,马玉容、张兰和其大家都清楚。听说玉雅居B栋商住楼还卖给了很多的小业主。2010年底,马玉容和郭某甲曾对过账,当时马玉容欠郭某甲6000余万元没有归还。当时其在场,配合她俩对账,马玉容当时对此数额承认。其听说马玉容向孙某甲、郭某甲等人借钱向苏某丁买项目,但没有开发过苏某丁的项目,星光公司只开发了玉雅居。22、证人张某乙(星光公司员工)的证言及签认相关书证,其陈述: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其在星光公司工作。星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马玉容,张兰配合马玉容开展工作。2009年12月张兰、马玉容将玉雅居B栋销售给郭某甲时,马玉容、邱某叫其在空白收据上写“今博罗星光公司收到(空白)将来某某栋某房房款XX元正”,在经手人上签其的名,后来销售给孙某丙时也叫其在收款收据上签名。《房某买卖合同》以及配套的收款收据上面“张某乙”的签名是其所签。博罗富利生公司150万元的支票是马玉容叫其到朱新光那开的,其填好支票由朱新光盖章后,其把支票交给郭某甲,郭某甲给其盛世豪庭合同、收据、确认书。开票时马玉容说到时会有钱。23、证人苏某乙的证言,其陈述:其是是佳景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苏某丁。其帮苏某丁办理土地有关手续、转账、跑腿等。苏某丁成立了惠州市来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宏景实业有限公司、博罗佳景实业有限公司、博罗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某丁在博罗汤泉开发了一个工业园,没有其他项目。2007、2008年左右,马玉容和苏某丁合作。2008年马玉容和苏某丁谈过汤泉工业园项目开发合作,但是马玉容一直没有投资。2009年马玉容和苏某丁谈55334平方米地块的开发,因该地抵押给了康业公司,马玉容按照苏某丁的安排把1000多万元转到康业公司的老板黄某处想赎回抵押权,并去博罗县国土局办理该地块的抵押权(他项权利证)的过户手续,马玉容知道该地块被广东普宁法院法院查封了,要法院解封才能过户,之后马玉容没有开发该地块。宏景公司也是一家空壳公司,一直没有经营,名下没有任何资产。2010年3月8日后,其将宏景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资料全部移交给了马玉容。24、证人苏某丙的证言,其陈述:2006年,苏某丁叫其做惠州市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苏某丁。苏某丁和马玉容是合作开发55334平方米地块,至今这块地还是空地。苏某丁开发成功的只有博罗汤泉的两间厂房,该厂房与马玉容无关。宏景公司没有实际经营。2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陈述:来旺公司的老总是苏某丁,马玉容以前和苏某丁合作。2010年,其见过马玉容、苏某乙和苏某丙。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陈述:2007年12月,苏某丁将55334平方米地块向康业公司抵押借款1050万元,并在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做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年多后苏某丁还清了1050万元借款,苏某丁只要求康业公司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并盖章,没有到博罗县国土资源局解除抵押登记。2009年,苏某丁称马姓妇女是他的合伙人。27、证人黄某的证言,其陈述:2007年底苏某丁以55334平方米地块向康业公司抵押借款1050万元。2009年12月17日,苏某丁转给康业公司1000万元,其出具了收据,按苏某丁的要求,当天该公司将解除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委托书交给了苏某丁和马玉容。后其查到该土地仍抵押登记在康业公司名下,苏某丁称因解除抵押会被法院查封,所以暂时没有解除。2010年2月2日,康业公司将55334平方米地块转让给苏某丁介绍的时跃进,马玉容好像也在场。时跃进将转让金1150万打进该公司指定账户后,该公司就将转让手续给了时跃进。收马玉容1000万元的收据是按苏某丁要求出具,康业公司并未实际收取。苏某丁还欠康业公司几千万元,苏某丁为了能拿回抵押的地块,曾叫马玉容转过钱偿还部分欠款。28、证人陈某的证言及签认的《园洲商住楼房号表》、《盛世豪庭商住楼一期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园洲镇盛世豪庭开发股权转让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收据》,证实: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园洲商住楼(即盛世豪庭)工程由马玉容承接,马玉容无权出售、转让盛世豪庭物业。《园洲商住楼房号表》是陈某、刘德明、马玉容初步商定的分配方案,注明三方在取得预售证前不能单独处理。后因该地块办不了土地证、预售证,盛世豪庭就卖给徐伟平,2010年徐伟平已付清工程款给马玉容。盛世豪庭7号、8号商铺并未转让给马玉容。其与马玉容签订的《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园洲镇盛世豪庭开发股权转让协议》,均因马玉容个人原因作废。2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6月、12月,其作为马玉容向丁某甲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延期还款申请及承诺书》上的“张某丙”都是其签名。马玉容向丁某甲借了500万元,当天签好合同后就由孙某丙直接转给了马玉容,借款用途是办理博罗县粤富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罗阳镇鸡麻地白社21万平方米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综合费用。其要求马玉容按合同使用借款,不清楚她实际如何使用。合同中的担保物是马玉容和张风娣提供,其没有具体查实担保物的情况。马玉容至今未还款。30、证人马某的证言,其陈述:其代马玉容持有粤富公司35%的股份。马玉容借钱给苏某丁,苏某丁就转让了35%的股份,当时粤富公司有罗阳镇鸡麻地白社的一块地。其银行账号是马玉容使用,其不清楚马玉容资金来源及去向,后马玉容叫其把粤富公司的股份转给王东辉,法人代表转给倪守巧。31、证人许某、吴某、胡某、林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玉雅居二期商品房意向认购书》、《玉雅居车库、车位意向认购书》、收据等,证实:(1)2010年3月,许某以许国行的名义向星光公司购买玉雅居二期一套房子、一个车位。(2)2010年3月26日,吴某向星光公司购买玉雅居二期一套房子。(3)2009年12月25日,胡某向星光公司购买玉雅居二期一套房子。(4)2010年10月、2011年1月,林某向星光公司购买玉雅居二期一套房子、一个车位。32、证人梁军的证言及提供并签认的银行存款回单、星光公司玉雅居地下车位销售表、股东会议决议、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其陈述:2011年3月,马玉容称玉雅居有车位卖,4万元一个,其提出要购买8个,马玉容称共30万元。之后其先付了3万元现金,2011年4月20日又转账27万元到马玉容的银行账户。后来其要求退两个车位,马玉容退回8万元。2011年8月,其见到郭某甲,才知道其购买的车位在2009年12月已抵押给郭某甲。33、证人袁某的证言及提供《购买小汽车合同书》、车辆登记资料、车辆交接书、行驶证,孙某丙出具的说明、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0年5月至同年10月,马玉容通过郭某甲、孙某丙介绍,与袁某达成协议,向袁某购买宝马、奔驰和路虎汽车各一辆。后实际购买了宝马汽车两辆、保时捷汽车一辆。34、证人徐某(惠州市众裕实业有限公司)的陈述及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提供的《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惠州市众裕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博罗县2008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纪要》、《众裕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博罗县国土局挂牌出让惠州市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地块及地上建筑物,2010年11月,惠州市众裕实业有限公司买下了该地块。35、被害人孙某丙的证言及提供的的收据、购房协议、协议书,其陈述:(1)2006年起其陆续借钱给马玉容,其中2010年6月7日、22日,其转账372万元、464万元给马玉容。2010年6月18日,其和马玉容结算出马玉容自2008年起没清偿借款为920万元,双方在广州签订92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为星光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朱新光,其中,星光公司惠雅楼、丽雅楼商住房共40套作为抵押物,并给了空白《房某买卖合同》,承诺到期无法还款,其可以随意处置上述房某。马玉容还给其三张合计880万元的支票,承诺支票账户内有足够的钱。并附上了40套房子的清单。2011年8月22日,其拿其中的300万元支票入帐时,因账户没有钱被退票。(2)2010年12月14日,其和马玉容在广州签合同借给她300万元,借款期限为32天,用途是办理玉雅居二期预售手续。担保人星光公司以玉雅居商住楼二期首层1号至16号共16套作为抵押物,马玉容将名下的保时捷车作为担保。其通过博罗、广州的工商银行账户转281万元,其余以现金支付。(3)因马玉容不还款,其曾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国土局没有玉雅居资料而无法查封。2010年7月其知道郭某甲借给马玉容1810万元,也以这56套房抵押。借款时马玉容没有告知玉雅居已经抵押或销售,而且马玉容、张兰等人承诺,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没有任何债务影响该抵押物以市场价出售,也没有任何因素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等。(4)经多次对账、核算,其和马玉容确认至2010年9月30日,马玉容共欠其1961.5万元,马玉容承诺于2010年10月30日全部归还,并继续承诺用玉雅居张B栋商住楼的40套房某抵押。到期后马玉容无法还款,2010年12月20日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但马玉容没有还款,还以玉雅居张B栋商住楼余下16套房某作为抵押再借款300万元。之后马玉容签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书,都没有履行。2011年4月18日,星光公司以玉雅居的5套房某、10个车位作价3172142元,用以抵减马玉容欠孙某甲款项,同日其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玉雅居A栋入户大门款和水电接装费共计44800元,用以抵减马玉容借款的部分利息,实际上该10个车位已于2009年抵押给郭某甲。6月2日,马玉容和其签订协议书,将深圳的一套房子转让抵债,该房当时价值500万元,有银行贷款285万元,其还付给马玉容69万元。该房屋在张某乙的名下,现在还没有过户。(5)丁某甲曾向其借584万元,并提供实物担保,马玉容是保证人,借款利息是马玉容直接和其结算。2011年3月左右,丁某甲已归还上述款项。丁某甲将借款转借给马玉容。其借给马玉容的2000万元不包括丁某甲转借给的500万元。综上,马玉容用于抵债的资产为463万元,马玉容、星光公司、博罗市政工程公司共欠其2259.5万元,除去463万元,还欠1796.5万元本金。其没有委托袁某和马玉容洽谈过任何项目,也不清楚马玉容将钱用到哪。36、被害人郭某甲陈述:(1)2009年9月18日,孙某丙委托叶碧红和马玉容、张兰在广州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1030万元,此后其受让了其中约900万债权。同年12月10日,其和马玉容、张兰在广州签订合同,确认了该900万元债权,当天其再转让了465万元给马玉容,合计1350万元。合同约定,马玉容以星光公司名义向其借1350万元,马玉容、博罗市政公司为担保人,星光公司以玉雅居二期在建的75个地下车位、30套房某抵押。马玉容等人说借款用于玉雅居的地段建筑工程款。马玉容、张兰等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已收借款确认书、星光公司股东会决议、玉雅居地下车位销售表、玉雅居二期30套房子的资料清单、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据、1350万元的支某(该支票于2011年8月23日承兑时被退票)。2010年5月15日,其和马玉容又签了补充合同,马玉容增加了宏景公司15%的股份作担保。其实宏景公司是空壳公司。(2)2010年1月27日,其和马玉容在广州签订合同,马玉容向其借460万元,用于办理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管理区两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补交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当天,其分两笔(60万和400万)转给了马玉容。次日,马玉容、张兰和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马玉容逾期归还借款,星光公司转让玉雅居二期另外26套商品房,并附上商品房认购书、收款收据、400万元的支票(该支票于2011年8月22日承兑时被退票)。(3)2010年4月16日,马玉容出具借据证实收到380万元借款,同年6月16日归还。这380万元实际是其朋友洪某的钱。该款从洪某的账户转到高乔账户,再转到马玉容账户,又转到苏某乙的账户。2010年9月20日,苏某乙通过达声公司的账户转账400万元到洪某指定的六顺公司账户,归还了上述380万元,该400万元不是归还460万元的借款。(4)马玉容向其借款1200万元开发55334平方米地块,并答应去国土局将地块抵押给其。其与苏某丁,马玉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后,先后汇给马玉容1200万元,马玉容将其中1050万元直接汇给惠州康业公司。之后马玉容一直没有给其办抵押权证。2010年10月,苏某丁,马玉容又将该地块抵押给惠州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借款1050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通过起诉、调解优先受偿。其借给马玉容966万元时,马玉容称可以将麦科特集团集装箱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汤泉的六块土地抵押,如不能偿还可以随意处置,并给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据、确认书、公证书等材料。后其查封上述六块土地时才发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普宁法院等也查封了。(5)2009年12月16日,马玉容及富利生公司向其借款900万元,2010年10月15日到期后只还了150万元。2011年4月25日,马玉容由富利生公司开出一张150万元的支票,4月底其多次去承兑,都因账户没钱不能兑票。(6)马玉容、张兰抵押的玉雅居二期56套商品房,和孙某丙的抵押物完全重复。玉雅居二期房子被卖给孙某丙、其、朱某乙、小业主。土地也抵押给了杨村信用社。(7)其共借给马玉容本金7398万元,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小部分通过现金给付,马玉容也有签收。马玉容仅偿还了1000余万元。2010年底,其和马玉容对账(邱某在场),确认马玉容共欠6520万元。37、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书证,其陈述:2010年左右,马玉容分批向其借款,共借了1618.9万元,小部分转账到马玉容、星光公司银行账户,大部分是直接给马玉容现金,马玉容收钱后都有写借条。马玉容抵押了玉雅居一、二期的监管账户,意思是玉雅居二期售楼款优先偿还给其,其不清楚玉雅居二期有没有卖给别人,其没有从该监管账号收过钱。2011年7月29日,其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星光公司名下大水田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玉雅居二期40套房某,并起诉马玉容欠其1618.9万元,2011年12月12日法院确认马玉容尚未归还其借款本金共计1206.6万元。38、被害人丁某甲的证言,其陈述:其被马玉容诈骗了500万元。2009年5月左右,马玉容通过张某丙找到其借500万,说用于办理博罗县粤富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白社21万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的综合费用。同年6月1日,其与马玉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马玉容向其借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并用以下房某作为抵押物:位于杨村镇金扬大道的枫景花园商铺**约1440平方米;位于园洲镇盛世豪庭路边铺面**约240平方米;位于罗阳镇九村大水田地段住宅丽雅居住宅楼**约800平方米。另外,星光公司及张某丙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马玉容还提供了5份房某买卖合同作为抵押物,分别是园洲镇盛世豪庭7号别墅、8号别墅各一套,盛世豪庭首层店铺17、18、19号。当时马玉容提供了上述两套别墅的合同一式两份,三套商铺的合同一份,全是原件,上面甲方代表都有马玉容的亲笔签名并盖有公司章。马玉容说如果没有钱还,在合同乙方上面填上其名字,上述五套房某就属于其了。6月3日至9日,因其本人没有那么多钱,就向孙某丙借款500万元转给马玉容的银行账号。后马玉容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款,就与其签订了《延期还款申请及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0年6月1日,原《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追加惠州市新能源公司、博罗县粤富有限责任公司、苏某丁、张风娣为连带担保责任人。至今马玉容仍未归还欠款,不接电话,人也找不到。后其查询发现《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三项房某根本不存在,均是马玉容凭空捏造的。签订借款合同时有马玉容、张某丙、张风娣、苏某丁、张兰和其本人在场。2010年12月28日,其已付清向孙某甲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其欠马玉容帮建厂房的工程款,故其将付给孙某丙的利息抵扣了马玉容的欠款,其也写了确认书。39、同案人张兰供述:(1)2005年7月起,马玉容叫其担任星光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没有实际出资,真正老板是马玉容,需要签名时其就去。星光公司开发了玉雅居和雅居花园。按照马玉容要求,其代表星光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等材料上签字,其不清楚借款用途和是否收到借款,签协议时其没有阅读协议内容。2010年底马玉容要其到公司搞卫生、做饭,每月1500元工资。星光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富利生公司是三个牌子一套人马,都是马玉容控制,星光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2)其曾问过邱某、马玉容是否收到1350万元,他们说确实收到了,其就在材料上签字,其没有拿过。孙某丙、郭某甲不知道玉雅居B栋商住楼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情况,因为如果让他们知道,他们肯定不会借钱。其不知道空头支票的情况。其不清楚马玉容向朱某乙借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小业主有无实际支付购楼款。(3)星光公司的资金流有问题时,会让星光公司、员工向银行贷款,由星光公司以公司资产担保,其代表星光公司签名。(4)其不知道苏某丁、郭某甲、马玉容的关系,见过他们签合同,不清楚马玉容资金来源及去向。40、被告人马玉容供述:(1)其原来是星光公司法人,后来改成张兰,其所持股份转给张兰,其是实际控制人,张兰不参与公司经营,需张兰签名时,其会叫她签,每次张兰仔细看过才签合同。星光公司开发了雅居花园、玉雅居,雅居花园已基本完工,玉雅居因施工过程中拖欠大量债务被查封,所以无法办理房某证,玉雅居二期有47套房子左右,不知道有多少车位。(2)2009年12月,星光公司与郭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其是保证人,约定星光公司向郭某甲借款1350万元,这是1030万元合同转过来,实际只收到675万元,其余是利息,每转一次合同交300万元利息。用途是建造大水田地段的工程款,以玉雅居二期在建的75个地下车位、30套房某抵押。这1350万元借给了苏某丁,苏某丁没有归还,其也没有还给还郭某甲。2010年1月27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其向郭某甲借款460万元,用于办理博罗鸡麻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以星光公司玉雅居二期10套房子、17个车位、收款收据做抵押。郭某甲实际给了400万元,其中300万元给博罗财政局交税费,给苏某丁100万元左右。2010年农历8月苏某丙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还给郭某甲。签这两份合同后,其将玉雅居B栋商住楼的购房合同、1350万元、40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郭某甲,这些资料都密封在一个大信封、加盖公司公章,防止郭某甲随意拆开。支票是按郭某甲要求开的,只作为抵押担保,当时支票账户里没有足够资金承兑。其不记得和郭某甲签过多少份合同,郭某甲共借给其3220万元,其还了约1000万元。(3)2009年12月,其向郭某甲借900万元,还了170万元,并以富利生公司名义开了一张150万元的支票作抵押,因账户没有钱,其当时已告诉郭某甲不能提现。(4)2009年6月,其向丁某甲借了500万元,都给了苏某丁,用园州盛世豪庭两套铺面、枫景花园的5套铺面、丽雅居4套住宅作担保,其虽没有取得这些物业的产权,但均能兑现。该500万元是丁某甲向孙某甲借,孙某甲同意其直接还款,后来其用深圳的一套房某、玉雅居一期房某及部分现金折抵还给孙某甲。(5)2010年4月前后,其向朱某乙借款,合同及欠条上的借款数额是1700万元,实际到账约1200万元,约定用玉雅居二期全部6200平方的商品房售楼款作为担保,该借款部分用来还郭某甲,约720万元给苏某丁开发博罗下头塘的一块靠近江边的地皮。其至今没有归还,其还向朱某乙借了160万元,还了几十万。朱某乙不相信其有能力偿还所以去法院起诉了。(6)2010年6月18日,其和孙某甲在广州签订合同,约定向孙某丙借款920万元,以玉雅居B栋商住楼的40套房子作抵押,星光公司开了支票作为担保还款凭证,支票金额和借款金额对等,收款单位、日期空白,盖了星光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张兰)的私章,当时账户内没有足够的钱。其没有告知房子已抵押给郭某甲,不知道孙某甲是否知道。孙某丙实际给8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偿还玉雅居材料款和工人工资,400万元借给苏某丁。其没有归还本金,还了利息。2010年12月24日,其和孙某丙在广州签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理由是办理玉雅居二期预售手续,孙某甲给的3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其记得2010年12月前后用房子抵债、部分转账还清了。合同签订后,其将玉雅居B栋商住楼的空白购房合同、三张支票(金额为300万元、500万元、8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孙某丙,这些资料都密封在一个大信封、加盖公司公章,防止孙某丙随意拆开,当时支票账户里没有足够资金承兑。其向孙某甲借了本金和利息共1970多万元,还了700多万元。目前欠孙某丙1000多万,欠郭某甲3000多万元。2010年12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确认,其、张兰等人共欠孙某甲1961.5万元。(5)其与苏某丁商定合作开发,其、苏某丁郭某甲曾与康业公司人员到博罗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的他项权证转移给其和郭某甲,后苏某丁说办不了。其转给康业公司1250万元是为了赎回55334平方米地块。(6)2010年1月29日,其和苏某丁、苏某乙到国土局提交过户资料时,国土局答复因55334平方米地块被法院查封不能过户,苏某丁借钱时没说地被查封。其叫邱某去国土局拿回文件后,其才知道康业公司没有提供他项权利证。苏某丁说要时跃进帮忙搞批复,约一个月后其给了时跃进的女婿倪守巧。星光公司对外为苏某丁担保的债务有2000多万元。(7)其分四次共借给苏某丁9000万元中,部分是借来,包括:丁某甲500万元,郭某甲2366万元,朱某乙800万元,苏某丁以土地抵押,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后苏某丁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土地也无法过户。借给苏某丁2080万元(包括郭某甲的966万元),基本是苏某丁写委托书或事后在汇款单上注明,让其通过银行转账到他指定的账号。郭某甲称不认识苏某丁委托书上指定的人,所以让其帮转账。2011年1月21日,其到博罗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被苏某丁多次向其借款共2800万元。(8)郭某甲、孙某甲知道重复抵押,孙某丙和朱某乙知道玉雅居B栋还销售给了小业主,郭某甲不知道。其不知道小业主是否知道玉雅居B栋已被抵押。卖房给小业主是想把钱还给郭某甲、孙某甲,也实际还了一部分。有些小业主交了定金,有些已交清。其和麦振宇合作的项目可以清偿孙某甲债务,位于鸡麻地及下头塘的土地可以清偿郭某甲借款。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马玉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马玉容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马玉容在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中,以隐瞒相同产权重复抵押、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开具空头支某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某被害人借取巨某款项。2、马玉容将所取得的款项均用于所谓的投资,但现有证据证实,马玉容在未核实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取得相应的真实担保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被害人的借款,自行将他人款项支配、使用,致使被害人巨某借款无法受偿,其行为并非正常的投资行为。3、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马玉容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追讨财物,并不影响马玉容行为的定性问题。4、现有证据证实,马玉容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明知无资金兑现的情况下,仍开出空头支票提供给被害人作为借款担保,从而骗取合同项下的款项及延迟还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二、关于涉案金额经查,1、被告人马玉容与各被害人之间发生了多次借贷关系,公诉机关亦随案移送了大量的借款合同、确认书、转账凭证,被害人亦陈述,部分借款合同是双方结算出之前未还的款项后重新签订,且各被害人在未将抵押物登记、核实的情况下即多次出借高额款项,故本院依法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裁判。2、马玉容辩称其自己或通过他人已经归还了部分涉案款项,并提供了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但被害人陈述马玉容归还的是其他借款,马玉容亦供述其与被害人之间有多次借贷往来,被害人提供了马玉容归案前确认或双方经仲裁确定的未还款情况,且马玉容在侦查机关供述至案发时其欠孙某丙1000多万元、郭某甲3000多万元、朱某乙1000多万元。3、马玉容辩称指控的金额包含了高额利息、实际收取的本金远低于指控金额,但孙某丙、郭某甲、朱某乙提供了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据、转账凭证等,马玉容及被害人亦证实除银行转账外,部分款项是以现金方式出借,而除朱某乙的其中一份借款合同注明该笔借款是其他借款利息转入之外,其余均列明是借款本金,马玉容、星光公司亦出具确认书、收据、借据证实收到合同约定的借款。4、朱某乙陈述马玉容共向其借款1618.9万元,2011年12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马玉容尚未归还朱某乙借款本金共计1206.6万元,尽管朱某乙已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确认债权及查封相关产权,但由于马玉容、星光公司重复抵押、多方借贷,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处理相关的财产,朱某乙被骗款项实际并未清偿。综上,本院认为,马玉容共骗取朱某乙1206.6万元、孙某甲1220万元、郭某甲3526万元,丁某甲500万元。三、各被害人与被告人马玉容所签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玉雅居二期房某亦未办理房某确权登记手续,马玉容、张兰、星光公司均不是55334平方米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且因马玉容与被害人、其他案外人的巨某借贷往来,涉案的多个地块、房某已被多重查封、冻结交易。故此,公诉机关及被害人关于提请本院处理侦查机关所查封地块、房某、抵押权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张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马玉容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马玉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玉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马玉容犯合同诈骗罪伙同同案人张兰取得的款项6452.6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朱云辉1206.6万元、被害人孙扬1220万元、被害人郭光3526万元,被害人丁毅500万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马玉容向前述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春竹审判员:边龙代理审判员:李国文
书记员:钟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