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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卢君军犯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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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票据诈骗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君军,农民。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3月8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君军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卢君军及其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后,冒充合法持票人将汇票予以转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君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卢君军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君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金荣人民陪审员:梁鲁红人民陪审员:褚忠华

书记员:谢玲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