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洪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了(2009)莒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洪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淞审判员:宋宏代理审判员:张岩岩
书记员:孙逢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