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成汉丕,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周庆,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成汉丕在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1998年4月,被告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召开单位职工会议动员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退休。起诉人接受其动员,于1998年4月29日申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从2005年11月起,起诉人每月的养老金金额是按自治区社保局规定的1400.30元,2007年9月,起诉人被认定是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但是,2008年4月被告张某擅自把属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起诉人改为内退,把起诉人的每月退休费1400.30元改为938.70元,因此,比自治区社保局每月的1400.30元少461.60元,与曾在外科工作并同属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相比,其工资套改后的待遇都比起诉人多。由于被告擅自把自治区社保局给起诉人月养老金1400.30元改成938.70元,致使2013年9月起诉人的月养老金比其他违规提前退休职工的月养老金都少几百元,其次是被告张某伪造起诉人本人签字要求重新处理的名义擅自改变2005年法定退休时的起诉人的退休费,擅自取消自治区在重新处理时规定给起诉人的待遇,致使起诉人从2005年11月至今的月基本退休费在整个医院的退休人员当中是唯一的最低的一人。起诉人发觉本人的月养老金被被告擅自改变后,曾多次向被告反映并要求其更正。但是被告不予理睬。因此,在起诉人的月养老金金额遭受被告擅自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行业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妥善处理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问题实施方案》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依法明确起诉人2005年11月基本退休费金额为每月1400.3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本案起诉人起诉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认为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擅自改变起诉人的退休费,因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不是行政机关,且相关法律、法规亦未授权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对于职工基本退休费的核定进行行政管理,故原告请求判令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依法明确起诉人2005年11月基本退休费金额为每月1400.3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汉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晶人民陪审员:杨恂人民陪审员:韦晓英
书记员:黎子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