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和顺,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告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军,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小岭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李枝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顺与被告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和顺于2013年5月6日以证据不够充足和被告的罗列不够准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和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和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和顺承担。
审判长:汪波代理审判员:张纲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书记员:徐孔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