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平,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200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抓获,11月1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范鼎周,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7日取保候审,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2年11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抓获,11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怀应,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2002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追诉字(2012)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刚、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范鼎周辩解未参与2011年9月23日在宁县瓦斜乡庄科路家川境内盗窃原油作案;未参与2011年10月在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境内第4次盗窃原油24吨;未参与2012年5月5日在镇原县屯字镇马堡村新庄组刘某某、马某B家两起盗窃作案、2012年5月24日在镇原县临泾乡桃园村新庄组段某某家盗窃作案、2012年6月16日在镇原县中原乡殿王村大王组王某甲、王某某家两起盗窃作案、2012年6月13日在镇原县平泉镇黄岔村慕庄自然村朱某甲家盗窃作案。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量刑建议无意见。被告人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查明: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事实 (一)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伙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杨甲(四人已判决)、刘A、念某甲、卜某、贾某甲(另案)在输油管线上打眼10次,盗窃原油125.66吨,价值632845元,造成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1193504.4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826349.4元。1、2011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和路某某、刘A、卜某(另案)在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一联至西一联6寸输油管线打孔装卡盗窃原油0.9吨,销于庆阳市西峰区彭原县刘家岭村东岭组收油点,原油价值4493元。2、2011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刘小平和路某某、刘A、念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边湾自然村境内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四人轮流挖土、望风,路某某在输油管线上打孔装卡,当晚盗窃原油两车共2.7吨,价值13500元。刘小平、路某某等人将原油销于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收油点。该起抢险费183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5330元。3、2011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刘小平和路某某、念某某、念某甲窜至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铁西10寸输油管线157km+800m处,四人用路某某带的工具在输油管上打眼装卡,并安装阀门,后将水龙带一头接至阀门上,另一头接至罐内,当晚共盗窃4车原油,计3.6吨,价值18000元,销于庆城县城镇五里坡村七里湾自然村收油点。对发现的盗油卡子进行解除所发生的费用24090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58900元。4、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和念某某、路某某、念某甲在庆城县马玲镇马岭村庙台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输油二处靖马输油管线186km+500m处打孔盗装原油三次,共15吨,价值75000元。所盗原油销于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收油点。对发现的盗油卡子进行解除所发生的费用4632元,赔偿农民青苗费36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9992元。5、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和念某某、路某某在宁县瓦斜乡庄科路家川境内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只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km+500m处打孔盗装原油,由于原油外喷无法装罐,导致原油泄漏29.4吨,价值146448元。修复管线恢复生产费用44892.4元、原油泄露造成大面积污染,赔偿农民土地污染费1780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9140.4元6、2011年10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在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庆(西)成联络线(直径377mm)输油管线20km+300m处打眼装卡盗窃原油。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与念某某、路某某利用五征农用车盗窃原油3次,盗窃原油15吨。后马某A购买翻斗车(带油罐)加入,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与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利用五征农用车、翻斗车又盗窃原油1次,各盗窃原油两车,盗窃原油24吨。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与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利用五征农用车、翻斗车再次盗窃原油各一车,盗窃原油12吨,将所盗原油销于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东岭组的收油点。当天返回准备第二次盗窃时,因翻斗车陷在路旁的庄稼地里,各被告人在拖车过程中,被告人范鼎周被抓获,其余人逃离现场。在该作案地点,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共盗窃原油5起,计9车(翻斗车3车,每车7吨,农用车6车,每车5吨)、51吨。盗窃价值共计262120元。2012年2月初(正月十五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小平伙同赵某、张某甲、秦某某、唐某某、以及唐某某联系的一姓徐男子,携带扳手、水龙带等工具窜至上述作案地点盗窃原油,由于水龙带破损导致原油外漏,以上人员清理现场后离开,当晚未盗得原油。7、2011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杨甲驾驶翻斗车窜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一靖复线88公里处(靖边县东坑镇不陆山村万界坑小组),杨甲开车,念某某和马某A、路某某、刘小平轮流讲输油管线上打眼,因打孔盗油装置没有安装好,导致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四被告人见状,驾车逃跑。此次泄漏原油200吨,回收原油195吨,损失5吨,价值23971元。该起支付油泥处理费用280000元,赔偿村民损失118000元、抢险费45.3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75471元。8、2011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杨甲、贾某甲(另案)驾驶陕Kxxx**假牌照槽背罐车在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长庆阴极保护桩第三输油处靖惠管道J113-450m处)原油输送管道,采用原油管道打孔的方法盗窃原油10.2吨,价值48931元。所盗原油销于定边县贺圈乡彭滩村的一处收油点。该起焊管线费用1774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6671元。9、2012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小张(另案),在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复线115公里处(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在管道盗窃原油,因该管道线是装有氮气的备用管线,未造成损失。10、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和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贾某甲、小张,在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复线79-80公里处(靖边县东坑乡四十里铺农业示范园)采用原油管道打孔的方式盗窃原油7.86吨,价值40382元。该起焊管线费用1385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423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一联至西一联6寸输油管线、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长庆油田铁西10寸输油管线、长庆输油二处靖马输油管线分别在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段、三十里铺镇阜城边村段、二十里铺镇刘岗村段被人打眼盗窃原油的事实,及长庆油田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复线88公里、115公里处管线被人打眼装卡盗窃原油,引发大量原油泄露和污染。(2)证人证言:李甲证明2011年8月10日凌晨,其在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段巡线时发现有可疑车辆;杨某某证明2012年8月10凌晨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境内的输油管线被打眼装卡盗油;王某乙证明2012年12月29日凌晨5时许,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境内输油管道有泄压现象,在管道J113-450m处被打孔盗油;王某丙证明2012年1月3日、4日凌晨,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境内定-靖复线115公里处、靖边县东坑乡四十里铺农业示范园境内定靖复线79-80公里处被打孔,且现场遗留阀门、卡子等;苏某证明2011年12月24日,其巡线时发现靖边县东坑镇不陆山村万界坑小组境内定一靖复线88公里处被打孔盗油,造成大量原油泄漏;李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4日7时许,其看巡查输油管线时发现管线上有原油喷出,且发现现场有消防带、钳子等;王A证明2011年12月24日早7时许,发现其巡查的输油管线上有原油喷出,并报警;郭某某、张某某证明2011年9月23日凌晨,发现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境内发现路面有新鲜原油污染,便报警;同案参与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杨甲证明其伙同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等人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眼盗窃原油。(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参与人念某某等人指认伙同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等人在油田输油管线上打眼的地点。(4)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打眼盗油的具体位置、盗油现场的情况;(5)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一(四)项目部、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等证明,证明原油损失及维修管线、恢复原油泄露对土地附属物的污染等所支付的费用;定靖原油管线12.24打孔盗油事件损失情况说明、油泥处理委托合同书等,证明因他人打孔造成原油泄露200吨,回收195吨、损失5吨,及抢险费用等。(6)原油价格证明、含水证明、原油损失证明、外输原油统计日报、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原油的数量、价值。(7)五征农用车、翻斗车各1辆随案移送。(8)(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参与人念某某等四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9)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二)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伙同邵某某、贾某某等人(另案)、在输油管线上打眼5次(其中1起未遂),盗窃原油8.65吨,价值39714元,造成焊补管线费用、土地污染赔偿等费用29685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9399元。1、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小平向被告人张怀应、赵某提出在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窃原油,张怀应、赵某二人表示同意,并商定由刘小平、张怀应打眼装卡,赵某联系拉油车辆及人员。当晚,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携带卡子、阀门、手摇钻、铁锨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9km-20m处,刘小平、张怀应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并装好卡子。次日凌晨(2012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小平联系赵某拉油,被告人赵某、张某甲、张某某和邵某某(另案)携带扳手、水龙带、钢制接头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夏利小轿车、科鲁兹轿车、五征农用暗罐车窜至上述打眼处,共盗窃原油2.65吨,价值11712元。张某某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将所盗原油销于宁县南义乡境内的张伯宁非法收油点。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12405元、土地污染赔偿费用1350元,计13755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5467元。2、2012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赵某经预谋后携带卡子、阀门、手摇钻、铁锨等作案工农具乘坐无牌照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宁县南义乡屯庄行政村堡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打眼盗油,由于赵某未联系上拉运原油车辆,未盗得原油。后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土地污染赔偿费用共计5150元。2012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和贾某某(另案)以及贾某某联系的一姓张男子(另案),携带作案工具乘坐蓝色无牌农用三轮暗罐车窜至上述地点盗窃原油,共盗窃2车原油,计3.1吨,价值13797元。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将所盗原油销于宁县南义乡境内的吕有红非法收油点。3、2012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蓝色三轮农用暗罐车、红色无牌照摩托车窜至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油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处打眼装卡,当晚盗窃2车原油,计2.9吨,价值14205元,张怀应拉至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广场附近杨柏林非法收油窝点销赃。后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3050元、土地污染赔偿费用2180元,计523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435元。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经预谋后携带卡子、手摇钻、铁锨、水龙带等作案工具乘坐农用三轮暗罐车窜至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肖金乡米王庄村沟畔队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油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处,刘小平、张怀应挖出输油管线后,刘小平用手摇钻在该输油管线上装卡打眼,由于安装在卡子上的球型阀门的螺纹变形,管线未打通。后作业区支付土地污染费800元。5、上次作案后两、三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经预谋后携带卡子、手摇钻、水龙带、铁锨等作案工具乘坐农用三轮暗罐车窜至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肖金乡米王庄村北庄队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油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处,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挖出输油管线后,刘小平用手摇钻在该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接水龙带至三轮暗罐车罐口,并打开阀门放油,张怀应扶管子。当晚因管线不出油未盗得原油。后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4750元。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赵某。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各退赔经济损失390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实长庆油田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分别在宁县瓦斜乡庄科村段、宁县南义乡屯庄村段、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段、西峰区肖金镇米王村及王庄村段被打眼装卡盗窃原油的事实。(2)证人证言:魏某某证明2012年7月26日其家对面的玉米地里(位于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南头组境内)输油管线被他人打眼;时某某证明2012年8月15日其在长庆采油一处固城作业区值班时,发现庄一联至西二联输8寸油管线219M处压力不稳,后发现位于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南头组境内输油管线被人打眼装卡。(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打眼盗油的具体位置及盗油现场的情况;辨认笔录,证明杨柏林等人对向其出售原油的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的辨认,各被告人相互辨认共同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对伙同他人作案地点的辨认;搜查笔录,证明破案后从被告人张怀应租住处查获手摇钻、管钳、扳手、手钳、阀门、固定水龙头带卡子等工具。(4)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证实所盗原油的数量和价值;长庆油田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固城采油作业区、生产保障大队生产运行组证明,证实为焊补管线、赔偿土地污染等费用;收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退赔的事实。(5)张B证明2012年11月9日上午,张某甲给赵某打过电话;客户信息,电话清单证明张某甲、赵某于2012年11月9日通话的事实。(6)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二、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窜至镇原县乡村农户家盗窃作案14起(未遂1起、无价值),盗取首饰、现金、银元等物,价值112818.35元。1、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驶租用的白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从镇原返回西峰途中,路过城关镇原郑行政村黄湾自然村马某C家时,刘小平提议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该家北侧由东向西第二个房间,在房间靠北墙放置的大衣柜内,盗取1部价值3980元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陌生女子,所获赃款挥霍。2、2012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至镇原县屯字镇马堡行政村新庄自然村刘某某家,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院内,在靠北侧房间一靠北面的木箱里盗取现金1000元和10个古铜钱。刘小平分给范鼎周300元,其余700元挥霍。3、同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从刘某某家盗取财物后,又驾车行驶至同村马某D家,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该家西侧一房间,盗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只,共计价值2171.2元,刘小平将所盗财物变卖后与范鼎周共同挥霍。4、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至镇原县屯字镇闫孟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孟某乙家,趁该家无人之机,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院内,在靠北侧一房间内盗取现金400余元和价值1200元两枚民国三年银元,盗窃价值1600元。5、2012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又以同样的方式在镇原县屯子镇四殿行政村洼边自然村马某丙家,盗得民国三年银元14枚(其中有七枚是假的)及1副没有装裱的字画,盗窃价值4200元。刘小平将所盗财物变卖后挥霍。6、2012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到镇原县临泾乡桃园行政村新庄自然村段某某家,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院内,进入该院北侧由东向西第二个房间,在该房间靠东墙放置的三斗桌子下的一木箱内盗取现金11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对、古铜钱3串、四川铜板100个、甘肃铜板2个、银元15枚、古铜镜1面、旧版人民币150余元。盗窃价值共计19502元。刘小平将所盗窃的100个四川铜板和2个甘肃铜板以每个15元的价格销于西安市古玩市场,所获赃款及被盗现金挥霍。7、2012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到镇原县中原乡殿王行政村大王自然村王某甲家,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院内,进到该院北侧由东向西第一个房间,在衣柜内盗取现金12500元、1条黄金项链及3个银镯子。盗窃价值共计17631.75元。刘小平将所盗窃的3个银镯拿至西峰区变卖,获得现金500元,刘小平分给范鼎周450元,剩余财物挥霍。破案后,从被告人刘小平处追回现金650元退还被害人。8、上次作案后,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到镇原县中原乡殿王行政村大王自然村王某某家,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院内,进到该院北侧房间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二人逃离。9、2012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至镇原县平泉镇黄岔行政村慕庄自然村朱某甲家,由范鼎周望风,刘小平翻墙进入该家,进入该院西南角的一房间,在该房间靠东北角窗台上搁置的红色木箱内盗得现金18200元、白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以及民国三年银元2枚。盗窃价值共计20731元,刘小平分给范鼎周1000元,剩余财物挥霍。10、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驾车窜至镇原县平泉镇高峰行政村王山自然村刘某乙家,刘小平发现四周无人,便让范鼎周留在车上望风,其翻墙进入院内座落在西侧的一房间,盗取现金6900元和11枚民国三年银元,1条黄金项链。盗窃价值共计16812元。破案后,从被告人刘小平处追回4枚银元退还被害人。11、2012年6月15日16时许,刘小平、范鼎周继续沿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平泉镇黄岔行政村黄岔自然村张某B家时,范鼎周留在车上望风,刘小平翻墙入院,盗得现金3000元和1个黄金手镯、1枚黄金戒指。盗窃价值共计12218.4元。刘小平将所盗窃黄金手镯、黄金戒指拿至一黄金加工点定制成1枚戒指。破案后,从被告人刘小平处追回该枚戒指退还被害人。12、2012年4月4日,被告人刘小平骑摩托车从西峰出发沿路踩点准备实施盗窃,当日17时许,行至镇原县临泾乡桃园行政村西庄自然村张某A家时,刘小平发现该户大门上锁且四周无人,便翻墙入院,进入到该院北侧由东向西第二个房间,在房间靠西墙一红色木箱内盗取现金18200余元及价值600元的民国三年银元1枚。盗窃价值共计18800元。13、2012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平骑摩托车窜至镇原县孟坝镇东庄行政村三门咀自然村张某丙家,翻墙进入院内,在一房间衣柜内盗得现金500元,所获赃款挥霍。14、2012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平骑摩托车窜至镇原县太平镇南庄行政村井边自然村李某甲家,翻墙进入院内北侧由东向西的第一个房间,在房间写字台内盗得现金400元、黄金戒指1枚及民国三年银元3枚。盗窃价值共计367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马某C、刘某某、马某B、孟某乙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报案情况及各自现金、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事实。(2)证人证言:马某某证明2012年5月5日下午,听其妻子刘某某讲家里被盗1000元、10古铜币;马某甲证明2012年5月5日下午马某某家无人,听说家里现金、古铜币被盗;孟某某、孟某甲、李某证明2012年5月8日下午,听说孟某乙家现金、银元被盗,当时看见家里被翻腾的很乱;刘某甲、马某乙证明2012年5月8日,听马某丙讲家里银元被盗,其也看到箱子被撬;张某乙证明2012年5月24日下午,听见段某某喊有人偷她家东西,让其帮忙拦截,其看到那个人上车逃离;朱某某证明2012年6月13日下午,其邻居朱某甲家被盗,期间有一辆可疑白色越野车在村子路上来回行驶,但没注意车里面人员情况;万某证明2012年4月29日,马某丁与四个男子到其经营的庆阳市路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甘Mxxx**号白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马某丁证明2012年4月26日,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庆阳市路邦租赁有限公司替范鼎周等人租用一辆白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3)扣押发返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刘小平处追回赃物(款)退还被害人的事实;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明,证明被盗黄金首饰、银元等物的价值。(4)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小平对其伙同范鼎周盗窃作案地点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客观情况;销售票据,证明被害人张某B购买黄金手镯的事实。(5)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供述其在镇原县乡村农户家盗窃作案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证据 (1)(2003)镇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02)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2005)镇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执行情况。(2)镇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综上,被告人刘小平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15次(其中1起未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559元,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1223189.4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895748.4元;盗窃作案14起(未遂1起、无价值),盗窃价值112818.35元。被告人范鼎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3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3568元,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67684.4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51252.4元;盗窃作案11起(未遂1起、无价值),盗窃价值99846.35元。被告人张怀应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5次(其中1起未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14元,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29685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9399元。被告人赵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12元,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18905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0617元。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12元,焊补管线、土地污染等费用13755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546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采取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的方法盗窃原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中被告人刘小平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庆阳市西峰区肖金乡米王庄村沟畔组境内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中,及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2012年6月6日在镇原县中原乡殿王行政村大王自然村王某某家盗窃作案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中,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小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鼎周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平、张怀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又主动退赔经济损失,视为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平、范鼎周多次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的手段盗窃原油,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危害公共安全,且被告人刘小平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甘肃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本案被告人张怀应、赵某、张某某、张某甲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张怀应实施了在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的具体行为,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明知他人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的方法盗窃原油而参与,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择一重罪。被告人范鼎周辩解未参与2011年9月23日在宁县瓦斜乡庄科路家川境内盗窃原油作案及2011年10月在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境内第4次盗窃原油24吨,但同案参与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A、被告人刘小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范鼎周参与该两起作案,应予认定;其辩解未参与2012年5月5日在镇原县屯字镇马堡村新庄组刘某某、马某B家两起盗窃作案、2012年5月24日在镇原县临泾乡桃园村新庄组段某某家盗窃作案、2012年6月16日在镇原县中原乡殿王村大王组王某甲、王某某家两起盗窃作案、2012年6月13日在镇原县平泉镇黄岔村慕庄自然村朱某甲家盗窃作案。但其本人与被告人刘小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共同实施了上述6起盗窃作案,应予认定。故被告人范鼎周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交纳的退赔款应退还被害单位;随案移送的五征五轮农用车、翻斗车各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平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32年11月8日止。) 被告人范鼎周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 被告人张怀应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张某甲共同退赔经济损失11712元,退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随案移送蓝色五征五轮农用车、翻斗车各1辆,依法没收,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亚平审判员:苗海蓉审判员:刘庆华
书记员: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