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兴某,曾用名嵇某某所。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兴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嵇兴某与王东某、王永某、钱广某(均已判决)、辛小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钢管、阀门、短节、电焊机、发电机、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到庆城县熊家庙乡花园村沟底的西一联至西二联14寸输油管线处,王永某确定输油管线的走向并提供照明,王东某、辛小某、嵇兴某挖开输油管线,钱广某在输油管线上焊短接,但未焊接成功,故未实施打眼。次日,嵇兴某、辛小某拉发电机与王永某、王东某、钱广某分别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甘MB4725号面包车到上述同一地点,王东某在现场附近的半山腰放哨,王永某提供照明,辛小某、嵇兴某挖开输油管线,钱广某在该输油管线的另一处焊一短节,辛小某在短节上接好阀门并打眼一处,因管线未连接好,当晚未盗油。2011年9月8日晚,被告人嵇兴某、辛小某、王东某、王永某、钱广某携带钢管、塑料软管、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王永某提供照明,王东某在现场附近的土台上放哨,辛小某连接钢管、塑料软管打开阀门放油,嵇兴某、钱广某挖开铺设钢管的土壕并装油。共盗窃原油12袋,计0.6吨,价值3178.80元。当晚将原油转移至王明某家苹果园藏匿,后王永某等人将原油拉至位于庆城县熊家庙乡钱畔村钱畔队周文某收油点销赃获款750元。除付王永某100元运费外,嵇兴某分得赃款130元。2011年9月9日晚,王东某在花园村的山上放哨,被告人嵇兴某与王永某、辛小某、钱广某携带塑料软管、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辛小某连接塑料软管并打开阀门放油,王永某提供照明,嵇兴某、钱广某装油。共盗窃原油60袋,计3吨,价值15894元。当晚将原油转移至王明某家苹果园藏匿。次日,王东某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西环路李文某收油点销赃获款11300元。嵇兴某分得赃款2000元。201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嵇兴某与王东某、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携带塑料软管、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分别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甘MB-472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辛小某接塑料软管并打开阀门放油,王东某、王永某、嵇兴某、黄小某装油,共盗窃原油32袋,计1.6吨,价值8476.08元。作案后,王永某、嵇兴某、黄小某等人将所盗原油准备拉到庆城县李文某收油点销赃,在行至白马乡太乐大桥附近处,被庆城县公安局涉油大队专案组查获,黄小某等人逃离,16袋原油被西峰采油三区回收。王永某、王东某将其余16袋原油拉至李文某处销赃获款3700元。嵇兴某分得赃款700元。2011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嵇兴某、王东某、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分别乘坐甘M-87075号面包车、甘MB-472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辛小某打开阀门接塑料软管放油,嵇兴某扶管子,王东某、王永某、黄小某装油,共盗窃原油29袋,计1.45吨,价值7682.10元。后将原油拉至周文某处销赃获款3800元。嵇兴某分得赃款720元。2011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嵇兴某、钱广某在钱畔大队门口放哨,王东某在花园大队门口放哨,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分别乘坐金杯面包车、甘M-B472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打开阀门接塑料软管盗窃原油1.5吨,价值7947元。后将原油拉至周文某处销赃。返回时由钱广某在钱畔大队门口放哨,嵇兴某与王东某、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再次盗窃原油1.6吨,价值8476.80元。罐装好后,王东某、辛小某、王永某、黄小某又用编织袋盗窃原油15袋,计0.75吨,价值3973.50元.后将所盗原油拉至周文某处销赃共获款13700元。嵇兴某分得赃款1743元。2011年9月20日中午,王永某、黄小某向王显某(另案处理)提出在输油管线上偷油,王显某表示同意。当晚,嵇兴某在王湾放哨,王东某在花园大队门口放哨,王永某、辛小某、黄小某、钱广某、王显某分别乘坐金杯面包车、甘MB-4725号面包车到上述地点,黄小某在现场附近放哨,王永某提供照明,辛小某打开阀门接塑料软管放油,钱广某、王显某装油。共盗窃原油1.7吨,价值9006.60元。后将原油拉至西峰区西环路北段王军民收油点销赃称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王永某、黄小某被抓获,金杯面包车被查扣,嵇兴某等人乘甘MB-4725面包车逃跑。总上,被告人嵇兴某参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2起,其中未遂1起,造成焊补管线及土地污染赔偿损失59000元;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12.20吨,价值64634.88元,获赃款529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原油价格、含水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焊补管线及土地污染赔偿费用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同案犯黄小某、王永某、王东某、钱广某供述,证人周文某、李文某、罗金某、董永某、王天某证言,被告人嵇兴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危害公共安全、盗窃国家原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中,有一起作案由于被告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嵇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嵇兴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若斐审判员:雷普昌审判员:刘明瑞
书记员:俄克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