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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聂德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西刑二终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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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德运,农民,陕西瑞鑫化纤有限公司门卫。2013年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德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聂德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聂德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德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聂德运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聂德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聂德运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加亮代理审判员:杨海明代理审判员:康妹

书记员:何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