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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仓刑初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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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钦,女,1982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处于怀孕期于同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钦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林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林钦(怀有身孕)在福州市仓山区旧学生街“文友时尚基地”店铺内,盗走被害人连某某随身携带单肩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当被告人林钦再次经过“文友时尚基地”店铺时,被被害人连某某发现并抓住。被告人林钦随即将钱包与现金400元归还给被害人连某某。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钦抓获。2、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钦在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学生街城市广场,盗走被害人余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部苹果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被发现后,随即将苹果手机归还被害人余某某。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钦抓获。另查明: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林钦在福建省地质医院生育一男婴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连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前科材料、公安机关侦破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价格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金额36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文锋人民陪审员:施孔娇人民陪审员:林艳华

书记员:林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