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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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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虎,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金某刑初字第265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虎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刑初字第26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亮审判员:陈曜审判员:陈欢

代书记员:吴燕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