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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薛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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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某共同退赔(2012)温文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人冉茂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516元、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三只、银手镯一个,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炜

代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