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静、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潘效国
书记员:施燕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