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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将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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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将友。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梅法进。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将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将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将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将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返还了赃物,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将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项瑛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