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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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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8次计价值人民币2853.6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锯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项瑛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