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因盗窃被安阳市南关派出所行政拘留,2009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阳市治安支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万军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