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尚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殷刑初字第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2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万军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