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炎萍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