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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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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立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谢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华人民陪审员:豆新丽人民陪审员:薛涛

书记员:智宏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