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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盛军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二终字第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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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军华,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军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崇刑二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盛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盛军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军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盛军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盛军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军华撤回上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刑二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翠萍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何忠林

书记员:马章伟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