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志勇,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泰海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9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7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邱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邱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邱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志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