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璋,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崇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3日,本院以(2006)通中刑二终字第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2039号、(2011)苏刑执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袁璋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袁璋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璋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