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长明,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长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长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长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长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书记员: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