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荣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